傍“名牌”制售假酒,判刑后还要再赔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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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售假酒行为已经受过刑事处罚后,商标权利人还能主张民事赔偿吗?近日,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制售假酒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,依法判决刑满释放的制售假酒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王某涉嫌生产、销售假冒“稻花香”等白酒,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45010元。2021年11月18日,麻城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三万元。

王某服刑结束后,湖北某酒业公司向安陆法院提起诉讼,认为王某与其妻子黄某生产、销售假冒“稻花香”白酒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,要求王某与黄某连带承担16万元的赔偿责任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王某生产、制造假冒“稻花香”商标系列白酒并对外销售,侵犯了某酒业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。王某虽已受到刑事处罚,但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,其仍需承担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。黄某属于帮助王某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,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法院综合考虑“稻花香”商标的知名度,被告侵权行为性质、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,同时鉴于王某已因侵权行为受到刑事处罚,酌情确定被告王某、黄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(含合理维权支出)35000元。宣判后,双方均未上诉,判决现已生效。

来源:安陆市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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